漁業船舶按材質分類:
2.2.1 鋼質漁船
以各種型鋼及鋼板為造船材料的漁船。
2.2.2 木質漁船
船體主要部分是由木材建成,僅在連接處才用金屬材料的漁船。
2.2.3 玻璃鋼漁船
船體主要部分用玻璃纖維增強劑和不飽和聚酯、環氧樹脂與酚醛樹脂黏合劑為基本組成的漁船。
2.2.4 鋼木混合漁船
船體固件用鋼材,而外殼則用木材建成的漁船。
2.2.5 鋼絲網水泥漁船
以鋼盤為固件,鋼絲網作殼板搗以水泥而成的漁船。
2.2.6 其他材質漁船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一種或幾種材質建造的漁船。
2.3 按船長和主機功率分類:
根據船長或主機功率的大小,漁業船舶可分為大型漁船、中型漁船和小型漁船。
根據船長對漁船進行分類是國際漁船管理中*普遍的做法。一般情況下,船長<12 m(米)的為小型漁船;船長≥24m的為大型漁船船長介于12~24m的為中型漁船。
以漁船主機功率為主對漁船進行分類,是我國漁船管理中對海洋捕撈漁船分類的主要做法。在我國,主機功率≥44.1Kw千瓦的為大型海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44.1kw且船長<12 m的為小型海洋捕撈漁船;介于上述兩者之間的為中型海洋捕撈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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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船舶的主要技術參數
3.1 長度
3.1.1 總長Loa
漁業船舶的總長是船舶*前端至*后端之間包括外板和兩端長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內的水平距離(見圖1-1)。球型船艏的應從球艏前緣量起。
3.1.2 上甲板長度Ld
在船舶縱中剖面上量至首尾甲板兩端外緣的水平長度。
3.1.3 船長L
船長是船舶長度的簡稱,也稱“公約船長”,是指量自龍骨板上緣的*小型深85%處水線總長的96%,或沿該水線從艏柱前緣至舵桿中心線的長度,取大者。船舶設計為傾斜龍骨時,其計量長度的水線應和設計水線平行。
對無船舶圖紙資料的現有小型漁船,其船長可按上甲板長度的90%計算,即L= 0.90Ld。
3.1.4 垂線間長(或兩柱間長)Lpp
艏、艉垂線應取自船長(L)的前后兩端。艏垂線應與在計算長度的水線上的艏柱前緣相重合。
3.1.5 水線長
在縱中剖面上,與基平面相平行的任一水線與船體型表面首尾端交點間的距離,常指滿載水水線的長度,是影響船舶阻力的主要參數。
3.2 船寬
船寬(B)是指船舶的*大寬度,對金屬船殼的船舶是在船中處量至兩舷肋骨型線,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處量至兩舷船殼的外表面(見圖1-2)。
3.3 船深
船深(型深)D是從龍骨板上緣量至干舷甲板舷側處橫梁上緣的垂直距離。對木質和混合材料結構船舶的垂直距離則是從龍骨槽口的下緣量起。若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狀是凹形,或裝有加厚的龍骨翼板時,此垂直距離是從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內延伸線與龍骨側邊相交之點量起。
有圓弧形舷緣的船舶,型深應量至甲板型線與舷側外板型線延伸的交點,即當做舷緣為方角處理。
如干舷甲板為階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跨越決定型深的那一點時,型深應量到與升高部分相平行的較低部分甲板的延伸線。
3.4 總噸位
總噸位GT,是表示丈量確定的船舶總容積,常用作船舶登記、進塢和檢驗等收費的依據。
3.5 功率
3.5.1 主機總功率Pb
所有用于推進的發動機持續功率總和。
3.5.2 主機功率
在標定的環境溫度、濕度和壓力下主機輸出的標定功率。其大小應根據船舶動力裝置的能量要求和船舶推進力的大小要求選取。
3.5.3 額定功率
也稱“標定功率”。要標定的環境溫度、濕度和壓力下動力設備運轉時輸出的*大有效功率。由設備制造廠規定和標定,并標示在動力設備的銘牌上。船用發動機的額定功率指持續功率。
3.5.4 持續功率
發動機在標定的環境溫度、濕度和壓力下允許長期連續運轉的*大有效輸出功率。船用柴油機銘牌上標示的功率是持續功率。
3.6 吃水和排水量
吃水泛指船舶龍骨線浸沒的深度,如無特殊說明,一般指平均吃水。排水量是指船舶在一定狀態下的總重量,通常以噸為單位,如滿載排水量、空載排水量等。